您现在的位置:新疆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乌鲁木齐鑫众联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条文解读

   

    积极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尽快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格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温这部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是必要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7章52条,以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主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有关法律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增加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防止就业歧视、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就业、加强就业援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有针对性地细化防止就业歧视。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从法规层面防止就业歧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相关条款:

    第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

    二、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就业。

    一是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就业。《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专用于《办法》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将现行有效的支持就业政策措施法制化,明确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特殊社会群体创业和就业。

    三是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体现促进就业兼顾公平、适当照顾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工作。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毕业生见习制度,组织普通高、中等学校和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见习的毕业生。

    三、加强就业援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六)残疾人;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认定和登记,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可以根据岗位工作实际,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对于依法促进就业工作,保障和加强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促进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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